【采访】德国知名罪犯心理分析师Axel Petermann

导语

这篇采访首发时间于2016年7月8号。

人物介绍:

名字: Axel Petermann

出身: 1952年10月6号,不莱梅市

职务: 曾经出任多年不莱梅市凶杀案侦查委员会负责人(Leiter der Mordkommission)。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接触过上千起谋杀或凶杀案。

荣誉: 他曾经处理过的4起谋杀案被拍成德国著名侦探片系列,“Tatort“,并且获奖。片名分别是:

1.) Der Tote im Nachtzug(2011)

2.) Es ist böse(2012)

3.) Im Namen des Vaters(2012)

4.) Wer das Schweigen bricht(2013)

三本畅销书的作者: “Auf der Spur des Bösen“, “Im Angesichts des Bösen“和“Der Profiler“(2015)。

2000: 在他的带领下建立了所谓的“案列分析行动处“(Operation Fallanalyse)。

Petermann担任该行动处负责人长达14年。

2014: 退休. 他现在干什么?应受害者家属委托,他以个人身份协助他们找出真凶。

当我采访他本人时曾问过他: “此案有结果了吗?“

“还没有,还在进行中.“: 他回复我。

采访地点: 不莱梅市

据您所知, 前段时间发生在德绍市事件属于凶杀案还是谋杀案?这要取决于行凶者的主观态度。他为什么行凶?我们需要了解他的动机。

我们要问,李洋洁为什么被杀?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三人在这一天碰面。是巧合吗?作案者是否认识李洋洁?她是否被诱骗到公寓的?作案者是否为了隐瞒对受害者进行过性侵犯或者肢体暴力才将她害死的?作案者是否不想被受害者举报呢?我暂时也不能回答这些问题。我只能说, 有多种可能性。它或许是一起由形势演变而成的凶杀案,也或许是一起谋杀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以下情景: 他们三人原本认识。第一次见面出于自愿。然后发生争执。先是李洋洁被打,暴力进一步恶化,紧接着她就杀害。如果事发过程真的如此,那么这是一起暴力伤害致死案件或者是凶杀案,因为作案者没把生命当回事。假如行凶者为了奸污李洋洁而绑架她,之后为了阻止她去警察局举报而将其杀害,那么谋杀的犯罪事实就能成立。

那就是说,是否凶杀或者谋杀还需被证实?

无论如何这都是一起命案。但我们在凶杀和谋杀之间做区分。凶杀是指当一个人害死另外一个人时,自己不是谋杀者。谋杀是指当某人的行凶行为建立在贪婪的动机上。又或者如果某人把另外一人引入陷阱,然后将其杀害。如果某人将对方以残忍的方式杀害。如果某人想实现和满足自己的性欲望而将对方杀死。如果杀人的动机不充分,有可能只是一起凶杀,而不是谋杀。如何去寻找行凶者的动机是警察,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责任。比如,他想通过杀害达到什么目的?

您曾经是否遇到过相似案件?

当一对情侣有目的性的把一名少女引诱到公寓,对她实施性侵犯,然后将她杀害。类似案件在我毕生职业生涯中还未曾遇到。但它还是会偶尔发生的。即便如此,女性参与类似案件是不寻常的。在普通情况下性犯罪者都是男性行为。有时候女性为了取悦男性而扮演诱饵来骗取被害者的信任。

据您对案件调查过程的了解,您如何评价德绍市调查员的能力?

李洋洁的尸体在公寓旁边的草地上被发现。我首先想知道她尸体距离公寓有多远?如果尸体紧靠着公寓的墙,这意味着死者是在遇害后被扔到外面的。如果死者尸体距离公寓墙距离偏远,这意味着此人是出于自杀才从窗户里往外跳的。或者她出于害怕,想逃避某某人。这些常识可以运用到李洋洁案件上。当然,除此以外还需测查是否还有另外原因。为何尸体会在那里?它是否被人搁在那里的吗?无论如何都要进一步调查谁住在隔壁的公寓, 因为他们有可能直接和这起命案有关联或者能成为重要的目击证人。据说案发现场恰好就是这两名嫌疑犯居住的楼下。按理,塞巴斯蒂安(注: 男性嫌疑犯的名字)应该在户籍管理处有登记。即便他后来帮走了,但作为前期租户也可以对他进行询问。比如问他当晚是否看到什么可疑之处,或者听到呼救声。我不清楚当时调查员是否都做了该做的。我的例子可能回答了你提出的问题: 调查员表现得有多么专业。

德国对凶杀案侦破组成员的职业培训标准如何?是集中还是分散的?各州之间的职业标准相差很大吗?

警察部门属于州政府管辖范围。各州警察学院对入学警察的职业培训理论上是统一的,但内容不一定一致。当然,在传播犯罪侦查学知识上不能有太大的差异。另外一个问题是: 调查员在处理凶杀案件的习惯作法。他们是否常常处理命案?调查员的能力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办案经验。

案发现场和尸体被发现的地方只有一步之遥。为何调查员没有发现呢?这种情况会经常发生吗?您有什么解释?

按理应该检查公寓里所有的住房,看看那里是否有案发现场的可能。同时要询问租户是否有发现可疑之处。最主要的是鉴定尸体被发掘处所留下的痕迹,然后再回答以下问题: 尸体怎么会在这里?它是否被人搁在这里的?从尸体的位置上看,死者是否有可能是自己跳下来或者是被扔下来的?死者身上有哪些伤痕?伤痕往往能提供很多重要线索。如果某人从高处往下跳,会使头部受到严重伤害。在某种情况下头部会爆裂,因此会留下血迹。调查员必须要问: 痕迹是怎么来的?假如尸体是被人搁在那里的,状况会有什么不同?或者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太可能?如果在死者身上留下从高处掉下来的痕迹,那么她很有可能是被人从窗户中扔出来的。

我再重复一遍: 如何正确的解读在发掘地上留下的痕迹至关重要,因为它常常会泄露犯罪行为。即便李洋洁的尸体是在公寓附近被发现的,也要询问所有公寓住户: 你们都看到了什么?你们是否有观察到某些可疑的地方?当然还要问他们是否认识李洋洁?是否看到李洋洁曾经进入过公寓?毕竟尸体距离公寓只有几米远。

按照比特曼的说法,李洋洁的尸体肯定是从窗户中往外丢的。在她的尸体被发现的那一天,调查员居然没有查到距离尸体一步之遥的案发现场。我们是否可以推论调查人员缺乏能力?

归根结底取决于调查员受过什么样的培训以及具备哪些能力。如果调查员都把这些忽略了, 我只能说在培训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们还要追问尸体是如何到发掘地的?死者身上为何有那么严重的伤痕?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我刚才所说,它有多种可能性。

尸体是被扔下去的,然后又被移动过。从中您能读取什么信息?在此是否可以推断出行凶者的特征?因为从他的角度而言,他所做的一切都有一个很好的理由。

行凶之前,期间和之后的行为都反映出作案者的一种需求。如果行凶者把尸体从窗户里往外扔,然后又把它从墙角附近移到更远的地方,这就表示凶手在伪造发掘地。凶手不愿意在第一时间就被调查员发现尸体是从上面扔下来的。他想让调查员认为死者是出于自杀从窗户里跳下去的。

死者的头部遭到严重伤害。能否因此便可以推算出行凶者的特征?当性侵犯作案者再次损坏死者身体 – 不管哪个部位-, 他们脑海里是怎么想的?是愤怒或者是仇恨?您有什么解释吗?

我必须事先知道死者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对此有很多可能性。比如用手重击死者的脸部,或者用脚踢,也或者通过其它物体。不要忘了,如果从高处往下跳或往下扔也会导致脸部受伤。性犯罪都是近距离行为。作案者击向死者脸部拳击,噎住对方或者用刀捅。行为越暴力,越能体现出凶手的愤怒。如果作案者和受害者之前相互认识,是一对情侣或者处于某种男女关系, 当他们发生争执时常常会出现暴力行为。很明显,行凶者想将对方毁灭,将对方毁容,摧毁对方的人格和自尊。达到这个目的最简单的方式便是把对方脸部弄得无法辨认。

当一个人成为谋杀者后,他的行为和他作案前会有哪些区别?

针对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他取决于凶手本人和作案手段。如果行凶者在他人生最低谷时作案,或者是一名出于性侵犯动机的连环杀手,他们的人格确实会出现变化,有时候会以自杀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但如果他是一名职业杀手的话,在人格上不会出现变化,会像往常一样继续活下去。我认识很多行凶者,他们一生都会受到犯罪行为的影响: 他们预算到,警察总会有一天站在门口按门铃,然后将他们逮捕。

谋杀者有典型的特征吗?比如年龄,性别和谋杀的方式。

对此也没有最终答案。以谋杀性伴侣为例: 作案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有年轻也有年长的,有富裕或贫困的,有受教育或没受教育的,男性或女性。尽管如此,凶杀者基本上以男性为主。男性凶杀者杀害另外的男性,熟人或陌生人。如果他们杀害女性,受害者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作案者前伴侣或者前女友。如果女性作案者杀害男性,她们在通常情况下想摆脱暴力的生活,但又没有第二种出路。女性偶尔也会杀害刚出生的婴儿。她们也会在老人院或者医院进行谋杀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死亡天使“。

最常见的谋杀动机什么?

对此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是以我的估计,隐瞒或者抢劫谋杀是最常见的。相对而言,性谋杀是非常罕见的。

左: Axel Petermann 右: 周雷

在德国因谋杀而被判刑的凶手平均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一名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不一定在监狱里终老致死。 顾及到对人格尊严的考虑, 联邦宪法法院在1997年的一项判决中便将其禁止。罪犯最早在服刑15年之后才可以被释放, 但一般情况下都在17年或19年之后。如果罪犯罪责被鉴定为额外严重, 服刑时间可以增加到23年或者25年。假如罪犯是按照青年人刑法被判刑的, 最高刑罚则只有15年。

目前嫌疑犯便是真凶,至今止都没有发现任何去其它嫌疑犯。您是否在就可以判断他的行凶动机呢

当你对具体事发过程不了解的情况下是很难作出准确判断的。我所运用的案列分析法第一条便是: 必须解读和演绎案发现场的痕迹, 之后才能对作案动机作出可信的评估。

男性嫌疑犯曾主动去警察局, 并且说在案发前一天见过受害者, 而且双方也发生过性关系, 因此在死者身上被发现的DNA有可能是他的。但他没有说或者不想说他是否在此之前就认识受害者。除此以外, 他也拒绝了所有其它供词。您能理解他的这种做法吗?对于您而言, 您觉得他的口供可信吗?

首先, 任何人都有不作供词的权利。我不需要使自己受负担。警方和检察院需要出示证据来证明我的罪行。这也意味着, 我完全可以保持沉默。我可以在审问之前向律师咨询。男性嫌疑犯当初或许已经感到害怕。假如他是真凶, 通过大规模的DNA测验便能证明他与受害者有过性关系而被捕。如果男性嫌疑犯去警察局, 并且称自己和受害者发生过性关系, 那么警方要证明事发前一天他们并没有发生过性关系。警方的责任在于, 驳斥他提供的供词是错误的或者确认他的供词属实。如果凶手能对一件明显的痕迹作解释, 此举或许是经过周密思考的。如我所言, 他没有义务去证明自己有罪, 这是警方和检察院的工作。

是否可这样说,他主去警察局是出于略上的考

是的。

他想达到什么的目的?

他想使别人相信他和受害者之间发生的性关系与受害者的死因是两起独立的, 互不相干的事件。

假如他主去警察局的止从略角度而言是重要的,并且也是正确的,那么作一名年20的青少年来,他自己能想到走一步的可能性有多大?他背后是否有人他出划策,比如他的生母或者?

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无法给出绝对性的回复。我们对这位年轻人知道的太少。比如他在一生中都经历过什么?假如他曾经把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向某人透露过, 便不排除背后有人给他出谋划策的可能。在此, 我不排除那些在刑诉程序案件中具备提供证据经验的人, 包括和凶手有亲密关系的人在内(“Und da möchte ich Menschen, die über Erfahrung bei der Beweisführung in Strafverfahren verfügen – und auch eine Nähe zum Täter - nicht ausschließen“)。

仅仅统计数据上而言,性侵犯的凶手年龄既那么年,又是一堆情侣。是否很常?

从统计数据上来讲非常罕见。

再来说说男性嫌疑犯的生母。媒体在某个周五公布消息,称在死者身上发现第三者DNA。在同一天,他的生母便主加入调查组工作。周六,在他父母的帮助下搬了家。恰好又帮去和父母一起住。,男性嫌疑犯在周日和他生母说过, 死者身上被发现的DNA或许是他的。到了下周一,男性嫌疑犯便主前晚警察局作口供。我想的是,何他生母在周五主加入调查组?真的只是巧合?假如不是,他生母必定在更早的候就得相关信息,而不是据她自己所的那是在星期天才知道的.但是,如果明确知道他生母在什么得哪些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对吗

是的, 这个的确很重要。首先: 我不清楚德绍市具体有多少人口。当李洋洁的尸体被发现时, 我认为他生母应该知道她儿子就住在发掘地附近。我能想象母子两或许有过一次对话。但事实不一定如我所说的那样. 当在死者身上发现第三者DNA时, 他生母或许并不知道这和他儿子有关联。如果是这样的话, 她缺少一个马上加入调查组的理由。另外, 我们要观察她在过往的凶杀案中是否有相同的举止。她是自愿报名的吗?我不清楚德绍市凶杀案侦破组是如何去招募调查员的, 它都由哪些人组成。在我们不莱梅市有一个固定的凶杀案侦破组, 它由25名调查员组成。在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调派人手增援。

这肯定是一起让人感到不安的凶杀案。因此我认为她出自自愿的举止不能说明最初就知道她儿子便是真凶。还有另外一种解释是: 调查组的确缺乏人手, 她只是想帮忙而已。除此以外还有一种可能性: 她大概能知道或担忧她儿子确实是真凶, 毕竟尸体是在他儿子公寓旁边被发现的。或许正是因为她有了这种不祥的预感所以才主动加入调查组, 借机获得更多的信息。

关于星期六搬家: 我们要问, 此次搬家的时间是否早已预定好的。如果是突发的, 那么它将有着完全不同的涵义.

除此以外,在搬家程中有另外可疑之处。据目击证人称,们亲眼看到他的父从公寓里那西出来.但是他的父在一次采访中否定了此事的真实性。您对此有何看法?

目击证人的供词是所有证据中最差的。我曾经接触过很多目击证人的供词, 某些是正确的, 某些半真半假, 某些完全就是错误的。即便有多名目击证人, 它们依然是最差的证据。

您觉得是否会有种可能性存在:由于两名嫌疑犯尚且年,许承受不起力而主向警方提供供词?

这涉及到审技巧问题。我必须尝试着让他们二人彼此猜疑。我们尚且不知他们当中有谁参与此案。或许某一人的参与度高于另外一人。如果我们有这方面的信息那自然是最好。假如我们能知道他们当中谁是主谋, 便可以呼吁另外一人。因为他在案发过程中没有起到关键性作用, 罪责相对而言也不是那么大, 或许他只是充当诱饵把受害者引入公寓, 但并不知道后来会发生什么事情。也或许他只是帮助主谋把受害者的尸体移走而已。这也是一种可能性。

在此我想作两点第一:两位嫌疑犯被拘捕后便拒所有供词。在此期间调查员也不想主动针对他二人审。第二:,女性嫌疑犯曾经给她母一封信。她在信中她母亲说出真相。与此同,她母她女儿主调查员谈话,出真相.她不相信她女儿会参与种犯罪行.

这和我刚才所说的一样。现在必须要精确鉴定他们二人各自的罪责。如果此二人的关系密切, 比如有一方依赖于另外一方, 便很难作精确的罪责鉴定。这些都还是年轻人。我们应该试着说服他们: 维持现在的局面是没有前景的, 待在监狱里终究不是办法, 但人生还是要继续。我估计, 最晚到主审时会针对双方的罪责问题进行讨论。他们各自律师也会想方设法帮助他们的委托者获取最大的利益。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各自的罪责降到最低。如果双方都保持沉默, 又无法鉴定各自的罪责, 我不排除他们二人最终以共同谋杀罪被判刑。

那么他都保持沉默的可能性有多大呢?以您的判断,到最后是否会有人提前打破沉默?

我可以想象, 到最后这名女性嫌疑犯会事先打破沉默。如果她不是主谋的话, 这样做对她是有利的。她或许只是间接地帮助主谋把受害者的尸体从窗户里扔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她有可能只是以同谋的罪名被判刑, 而量刑尺度也远远低于以青年人刑法为标准的谋杀罪行。因此我们的目标在于, 传达嫌疑犯所面临的具体后果, 使他们出现内部纠纷。

如果此案最现完全崭新的结果, 您是否会觉得很意外?

从某些迹象上来看, 这两位嫌疑犯的确是真凶。如果现在出现崭新的结果, 确实很不寻常。但对此我必须要知道所有相关细节。

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而言,是否可以认为这两名嫌疑犯最会因谋杀罪而被判刑?

最起码有足够的证据将它们两人监禁。检察院提出逮捕令的申请。法官也认为他们有迫切嫌疑, 因此也批准了检察院的申请。

在德国以性侵犯谋杀案破案率有多高?

凶杀案的破案率非常高, 在90%至95%之间。在凶手是陌生人的情况下破案率则偏低。陌生人是指凶手和受害者相互不认识。但是我可以向你保证, 有关部门会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来作侦破工作。

Petermann先生, 谢谢你接受我的采访。

不客气

注: 在此特别鸣谢《柏林中文导游协会》对我的赞助。没有该协会的帮助和鼓励,此次采访便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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