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体育日报》消息,上海队从未与辽宁队或郭艾伦进行有关转会的交流和商讨。
据悉,上海队自始至终都有自己的心仪人选,且队内有年轻且具备潜质的后卫,因此不会卷入这场转会风波当中。
除了郭艾伦的转会风波,我们还可以在CBA看到一些过去专业体育时代的影子,即便郭艾伦现在合同到期,但如果其他俱乐部不与辽宁队进行商谈,那么其他俱乐部依然无法签下郭艾伦。
辽宁队仍然拥有郭艾伦的顶薪合同(D类)独家签约权。
(一)
2019年6月1日,CBA官网发布公告,宣布正式启用标准版《国内球员聘用合同》和标准版《外籍球员聘用合同》。
同时,标准版合同将是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唯一合法合同,任何破坏《标准合同》唯一性的行为,都将依据CBA联赛《纪律准则》予以处罚。
在标准版《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中,国内球员分为五大类,新秀合同(A类)、保护合同(B类)、常规合同(C类)、顶薪合同(D类)和老将合同(E类)。
第一年参加CBA联赛的球员签订的都是新秀合同(A类),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含已备案自行培养球员)签署A1 类合同;选秀球员签署A2 类合同。
当球员A类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参赛,那么将签订B类合同;球员B类合同到期后可以签定C类合同(常规合同)或者D类合同(顶薪合同)。
年满34岁或者年满32岁且已经为单一球队累计效力达到12年的球员,可以签定E类合同(老将合同),E类合同基本工资不计入工资帽。
球员A类合同到期后,原俱乐部拥有其B类合同独家签约权,只要俱乐部提供B类合同,球员就必须签约。
球员B类、C类、D类、E类合同到期后,原俱乐部拥有其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意思就是只要原俱乐部提出D类顶薪合同,球员就必须签约。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只要郭艾伦还选择在CBA打球,那么他是无论如何都迈不过辽宁队的,如果某家俱乐部想要签下郭艾伦就必须与辽宁队进行谈判,通过交易得到郭艾伦的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
2021年8月,周琦也是因为D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的问题宣布退出2021-22赛季的CBA联赛,转战澳大利亚NBL墨尔本凤凰队。
对于CBA独家签约权的规定,很多球迷都认为不合理,认为是过去体工队时代的残留,是“体工队时代的影子”。
(二)
对比中国职业篮球,中国职业足球现在实行的转会制度也不是完全自由转会制度,而是“最高限价”自由转会制度。
2017年,为了“抑制球员身价的溢价与虚高,减少俱乐部投入的无序竞争,抑制超高价引援和球员不规范转会行为”,中国足协推出了引援调节费政策。
根据规定,引入外籍球员资金支出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人、引入国内球员资金支出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人的相关俱乐部,应等额缴纳引援调节费用。
这项政策从实施开始就一直争议不断,今年3月的匿名举报事件更是将“引援调节费”重新推到了风口浪尖。
虽然中国足协没有公布过已征收调节费的具体数额,但从足球爱好者们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足协征收的“引援调节费”共计16.99亿人民币。
在政策发布之初,中国足协表示该笔费用将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用于资助中国足球基层足球建设,但因为法律问题这笔费用不能划转给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也不能自己使用,甚至都不能给出收款票据。
从2020年开始,受疫情影响和房地产业的各种问题,许多职业俱乐部都出现了经营困难和欠薪的问题,于是很多俱乐部都呼吁足协返还引援调节费,从而改善俱乐部的经营。
现在,这么一大笔的“引援调节费”在中国足协手中也成为了“烫手的山芋”,足协已经在考虑退还引援调节费的问题。
“引援调节费”这项政策未来是否还将继续执行也成为了一个疑问。
(三)
从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算起,在过去28年的时间里,中国职业足球的转会制度经历了7次改变。
1 自由转会制度
1995年到1997年,在施拉普纳的建议下,中国足协借鉴德国足协的转会制度实行自由转会制度。
参照德国足协制定关于自由转会费用的规则,中国足协也制定了指导价格,并对转会费的分成模式做出规定,球员可以获得转会费的5%,足协获得转会费的15%,原俱乐部获得转会费的80%。
各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向中国足协自由申报想要引进的球员,买方俱乐部与卖方俱乐部直接进行接触,在三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完成球员转会。
在完成球员转会后,俱乐部上报中国足协,完成球员注册等相关行政审批,足协收取转会程序的相关费用。
如果球员合同已经到期,球员可以与准转入俱乐部之间直接签订新职业合同,之后上报中国足协。
自由转会制度之下,中国球员流动相对比较活跃,但由于当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大多由国有企业控股,因此如果球员自由转会,对于转出的足球俱乐部来说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很多球员的归属并不明确,比如1995年甲A“标王”黎兵,当时黎兵的人事关系在贵州体委,属于借调到辽宁足球俱乐部参加比赛。
当时广东宏远想要引进黎兵,辽宁俱乐部同意转会,黎兵本人也想去,但贵州体委不同意转会,三家为此争论许久,最终在广东体委的三方斡旋之下,黎兵才以64万人民币的价格转会广东宏远。
同时,面对金钱的诱惑,球员们也会私下与其他俱乐部接触后拒绝续约,除了对原俱乐部的成绩造成影响之后,转会市场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2 顺序摘牌制度
为了避免球员与俱乐部的私下接触,保护俱乐部权益,1998赛季甲A联赛结束后,中国足协推出了挂牌、摘牌制度。
球员无论合同期是否到期,只要原属俱乐部同意或者要求,他们将被挂上国内转会榜,根据俱乐部上赛季的排名,由高到低对列入转会名单的球员进行报价,在价格合理的情况下球员完成转会。
每轮次俱乐部只能摘1名球员,最多不得超过5名。
但是,排名靠前的俱乐部本身实力就强于其他球队,顺序摘牌制度便出现了强队更强,弱队更弱的情况。
而且,上榜球员对下家俱乐部没有选择权,球员很可能被不想去的俱乐部中途“截胡”。
3 倒序摘牌制度
为了增加实力较弱俱乐部的积极性和球队实力,中国足协在2001年决定采用倒序摘牌制。
这个制度就很好理解了,就是由弱队先行选择球员,减少弱队与强队之间的实力差距,增加比赛的观赏性。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球员不愿转会的情绪就更加明显,球员的个人意愿被完全忽略。
大连功勋球员魏意民在1999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被广州松日、八一、陕西国力中途“截胡”。
这三次转会都不是魏意民想要去的俱乐部,在俱乐部过的也不是很愉快,最终选择退役。
4 自由摘牌和倒序摘牌并行
2003年,中国足协在倒序摘牌的基础上对球员转会再次作出了修改,实行自由摘牌和倒序摘牌相结合的制度。
自由摘牌是指根据各家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意愿进行摘牌,未能在自由摘牌阶段找到俱乐部的球员再按照“倒摘牌”进行摘取。
“双轨并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俱乐部和球员的双向选择,减少了“截胡”的出现。
5 自由摘牌制度
2005年,中国足协彻底取消了“倒摘牌”制度,各家俱乐部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足协审核的转会名单,自由摘取所需球员。
看起来是满足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需求,但中国足协同时规定如果球员年满25周岁,在原俱乐部希望与球员续约的情况下,球员不得参与足球的转会。
这样又造成了上榜的球员很多俱乐部都不想要,而有实力的明星球员又无法转会的情况。
在2005赛季的转会期,仅有22%的上班球员找到了新俱乐部,“上榜即失业”的说法开始广泛流传。
在1995年到2009年这14年期间,对于合同到期的球员,原俱乐部仍然拥有30个月的归属权,也就是说球员在30个月之后才会成为真正的自由身。
在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周海滨事件”。
2009赛季,合同到期的周海滨希望可以去国外踢球,但拥有其归属权的山东鲁能不愿意放人,周海滨甚至说出了“大不了退役”这样的话。
在2009年春节期间,在中国足协、山东鲁能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海滨自作主张与经纪人罗曼秘密飞往荷兰与埃因霍温俱乐部签约。
在与山东鲁能摊牌以后,全国足球界都非常震惊,但是因为“博斯曼法案”的存在,山东鲁能和中国足协都无法阻止这次转会,最终周海滨自掏腰包补偿了山东鲁能后,自由转会至埃因霍温,成为了中国足坛“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6 自由转会制度
受到“周海滨事件”的影响,中国足协重新开始实行自由转会制度,并在2011年在各级别联赛中正式施行。
各家俱乐部可以自由联系球员进行转会,当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后,可以自由身加入其它俱乐部,原俱乐部不能收取转会费。
这个制度和欧洲各大职业联赛的转会制度就非常相似了,但也不是完全相同。
2017年之前,中国足协在国内球员转会中规定了“5+3规则”,既俱乐部每赛季可以引进5名职业球员,在这5个名额之外,俱乐部还可以引进3名U21球员。
虽说有人数上的限制,但“5+3规则”也基本可以满足各家俱乐部的引援要求,所以这个规定并没有在足球界引起什么反对意见。
7 “最高限价”自由转会制度
自由转会制度的实行让足球俱乐部有个更多的自主权,也更好地保障了球员的权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但随着国内足球市场的火热,中国足协也没有过多地介入其中,球员的身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国内球员过亿身价的转会屡见不鲜,“幕后交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前文所提到的“引援调节费”也随之付出水面,也就是“最高限价”自由转会制度。
(四)
从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我们也不能说中国足协“没作为”,每当出现问题时,中国足协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是总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还是在于中国足协对自身的定位不明确。
按国际足联的规定,足协应属于民间行业协会,是民间机构,但中国足协的高级官员都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的指派,与官方有千丝万缕联系。
这也造成了每次足协推出新政时都比较强势,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最终导致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缓慢。
同时,因为全运会、人才培养等原因,各地方体育局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也有些不清不楚,存在插手俱乐部管理的情况。
这些都是不利于中国职业足球发展的,或许这些因素我们可以称为“体工队时期的影子”。
(五)
CBA球员转会中的“独家签约权”规定产生的原因与上述非常相似,篮球俱乐部与各地体育局之间的联系更密切,“体工队时期的影子”遗留的更多。
比如郭艾伦的转会问题,经营权在辽宁男篮俱乐部,人事权则在辽宁体育局。
CBA要求每个俱乐部都要有青年队的配制,但很多俱乐部都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来培养年轻球员,都需要委托当地体育局进行青年队的培养,从而达到CBA联赛的参赛要求。
也就是说,中国篮球青年人才的培养还是在依靠“专业体制”,球员进入青年队后不但不需要每年交数万的学费,而且还可以每个月领生活费和津贴,这其中各地体育局都付出了很多。
作为回报,篮球俱乐部的一线队将代表当地体育局参加全运会的比赛。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体育局肯定不想将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球员轻易放走,为了平衡多方利益,“独家签约权”的规定便由此产生。
“独家签约权”这种规定看似很不职业,但我们仔细想想“专业体制”真的完全就是落后吗?
体育局在青年篮球人才培养方面对于我国的篮球事业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体育局的支持,青年队就很难组建,篮球的后备人才就会出现大面积的断层。
想想现在的中国足球,“专业体制”真的是洪水猛兽吗?
对于中国职业体育来说,照搬任何国家的成功经验都不是好的选择,在向先进职业体育国家学习的同时,我们也要按照本国的国情来制定相关政策。
我国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我国的体制优势又在哪些方面?从而选择出一条真正适合中国职业体育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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