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媒体看到球员因赌博被拘留两周的新闻,暂且不论事件的真实性,本文仅针对此类问题做一理论探讨,即如果球员因赌博、嫖娼、吸毒被拘留,俱乐部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在普通民众看来,嫖娼、赌博、吸毒,基本会被归入“坏人”行列,与这样的“坏人”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理所当然,故很难理解当球员存在上述行为时,俱乐部与球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裁判结果。
\n一、分清拘留的法律性质
\n\n\n首先,我们需要分清拘留的法律性质,拘留到底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针对不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可作出不同的处理。
\n\n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球员赌博、嫖娼、吸毒被拘留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此条款作了具体解释。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n(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n(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n(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n因此,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n球员赌博、嫖娼、吸毒被拘留显然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因为,我国刑法并未对赌博、嫖娼、吸毒行为予以犯罪化,赌博、嫖娼、吸毒仅受《治安处罚法》的调整,属于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属于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拘留不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俱乐部不能以球员赌博、嫖娼、吸毒被行政拘留作为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据,单方解除与球员的劳动合同。
\n\n二、俱乐部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n那么,俱乐部能否以球员因赌博、嫖娼、吸毒被行政拘留严重违反俱乐部球队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n《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n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认定球员赌博、嫖娼、吸毒被行政拘留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n球员作为劳动者,依法应当接受俱乐部的制度管理。《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明确指出,“各地要指导俱乐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探索建立适应职业足球特点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时和休息休假等制度。”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公司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对于球员的劳动用工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n三、司法实践
\n\n\n\n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因赌博、嫖娼、吸毒被行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n案例一:
\n闵行区法院在(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89号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存在因赌博行为被拘留十五天之事实。被告处的《员工手册》已由原告签收,原告明知《员工手册》中之相关规定。因此,被告依据《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
\n案例二:
\n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宁民终字第1028号判决书中写道:本案中,潘兴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依据南车浦镇车辆公司《南京浦镇车辆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6)项、浦厂人(2005)74号文第一条第4项、《员工奖惩实施细则》第4.2.2条的规定,潘兴旺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虽上述规定表述为“因嫖娼等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但行政拘留系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据此,行政拘留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南车浦镇车辆公司最终送达潘兴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中亦载明系严重违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对潘兴旺主张南车浦镇车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n案例三:
\n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在鄂01民终6208号判决书中写道: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守法的基本义务,就是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不得吸毒无论从劳动纪律的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所有劳动者都属于不言自明的、理应知道的基本要求。
\n据此来看,对于球员赌博、嫖娼、吸毒被行拘,俱乐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可以”。还要看俱乐部是否在球队规章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球员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并且这一规定是否在球员工作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以及上述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如果回答为否,则显然俱乐部不能解除与球员的劳动合同。
\n四、违反公司规则制度的司法实践分析
\n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员工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从四方面分析确认:
\n1)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对员工的某一行为有明确约定;
\n2)公司约定限制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限制员工权利;
\n3)一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区别,严重程度标准为何;
\n4)要对员工进行告知,要确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有进行公示,员工要知道规章制度的约定。
\n只有将这四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认为劳动者违反犯罪,就可以直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n温馨提示
\n最后,在此想提醒一下各俱乐部,在与球员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了要考虑到我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范外,还要考虑中国足协、国际足联规定的行业性劳动基准规范,后者对于违约赔偿的计算标准存在差异,以及考虑是否合同在保护期之内,以免遭受体育处罚。因此,在作出决策之前,务必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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